跨境婚姻破裂 在港離婚應要注意的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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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0/09/16 17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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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片來源:iStock

在港跨境婚姻數量攀升,於2016年內地與香港的跨境婚姻佔香港註冊婚姻總數50,008宗的34.7%。香港的離婚率居全球第七位,當中涉及不少跨境婚姻。隨著以下為你一一拆解香港法院如何處理跨境離婚的疑問。

在港申請離婚資格

香港是處理離婚訴訟司法管轄區的熱門選擇,然而,並不是所有人都合資格在港申請離婚。法院處理在香港提出的離婚訴訟前,必須確認它有管轄權,才會處理案件。因此,認清在港申請離婚資格是首要事宜。申請離婚的伴侶任何一方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於香港居住,或在呈交離婚申請當日與香港有實質性的聯繫,才合符資格。 

跨境離婚子女監護權

子女監護權往往是跨境離婚訴訟的重點,經常引致離婚雙方衝突。以香港及內地為例,香港簽訂了《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》(下稱《海牙公約》),並通過《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》(第 512 章) 被納入香港法律後在香港生效。相反,內地作為非《海牙公約》的簽署國,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或不會提供援助,若一方在沒有與另一方協商的情況下可以把子女帶到中國內地。  

父母應注意,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律。因此,父母要意識到子女被擄拐到非《海牙公約》簽署國的國家(如中國)的後果。

香港判決監護權

香港法院有權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命令。 作出這些命令的同時,香港法院會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,即「福利原則」,考慮因素包括兒童生理、情感和教育上的需求,以及父母滿足這些需求的能力等。

總括而言,父母就子女問題作出任何決定時都必須考慮其子女的最大利益,並嘗試共同努力處理問題。這包括選用其他方法,例如聘請調解員或育兒協調員幫助雙方解決問題、或促進雙方之間的溝通,以渡過這個困難和情緒化的時期。

(左)高嘉力律師行合夥人祖卡妮 (Kajal Aswani)、(右)高嘉力律師行律師胡安芝(Chantelle Woo)

撰文:高嘉力律師行合夥人祖卡妮 (Kajal Aswani)、高嘉力律師行律師胡安芝(Chantelle Woo)

文章獲高嘉力律師行授權轉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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